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0日被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1月1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抓获,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制度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同案犯谭某甲(已判决)注册成立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谭某甲,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农产品种植与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公司租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广场**栋**房作为办公场地,公司设营销部、财务部、客户部等部门。公司成立后,聘请业务员在本市天心区**体育馆周边通过发放宣传单以及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称该公司从事农业产品经营,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融资,承诺向投资者支付2%的月息,并承诺到期还本,按月付息,以此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2015年1月21日,谭某甲离开公司,并将公司股权及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继续套用**公司以前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5年4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客户本金及利息,随后客户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证实,**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未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审批发放《金融许可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无在湖南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55万元,返还利息共计1.192万元,发展客户人数共计14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3.808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证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移交确认书、报案材料、借款合同书、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谭某甲、郭某某、张某甲、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谭某乙、乌某某、程某某、张某乙、彭某某、肖某某、张某丙、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经营管理法规,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为非法牟利,非法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钟某某有前科及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5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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