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未检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为向被害人蔡某某索要债务利息,来到博罗县**街道**村**广场找蔡某某。“榴莲”(男,情况不详,在逃)因与蔡某某私下有其他纠纷,钟某某找到蔡某某时,“榴莲”已经将蔡某某殴打致头部流血。尔后,钟某某、“榴莲”强行拉蔡某某坐上摩托车并将其带至**街道**广场,钟某某继续向蔡某某索要利息,十多分钟后有警车巡逻至此地,钟某某、“榴莲”又将蔡某某用摩托车带至**街道**水库**水泥通道边,胁迫蔡某某联系叔叔婶婶转钱未果,钟某某和“榴莲”用绳子将蔡某某双手捆绑,并使用木棍、拳脚殴打蔡某某。直至14日2时30分许,钟某某等人将蔡某某带至**街道**苑**小店门前,钟某某逼迫蔡某某写下一张1000元欠条,至14日4时许,蔡某某才得以自由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新
检察官助理:林远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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