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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博罗县公庄镇南溪村委会神子前小组抓获被告人钟某某,缴获枪型物品1支、弹形物品1246枚、枪支散件1件以及消声器2个(经鉴定,枪型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形物品均是气枪弹,枪支散件是枪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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