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上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多年前从其父亲钟某乙处获得一把土铳,期间曾使用过该土铳上山打猎。2020年2月2日14时许,上犹县公安局社溪派出所民警在处理钟某某夫妻矛盾时发现钟某某有私藏土铳的嫌疑,遂依法对钟某某位于上犹县**乡**村**组的家中进行检查,而后在钟某某的卧室当场查获土铳一把。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持有的土统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宁
检察官助理:王礼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上犹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1802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土铳壹把,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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