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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前往大竹县**镇**河自然水域通过撒渔网隔断河流的方式捕捞野生鲫鱼、餐条鱼、螃蟹等水产品共计约1.26千克。

2020年10月16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涉案渔具进行评估后认定,钟某某所使用渔具为定置单片刺网和定置三重刺网,均属于刺网类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政府通告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扣押、称重等笔录;4. 渔具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住大竹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152****。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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