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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83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当前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雇佣毛某某等5名船员驾驶一艘“三无”渔船从海头港出发,在儋州附近海域使用灯光罩网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5月29日,钟某某等人被儋州市海警局当场查获,扣押作案工具灯光罩网一张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四十余筐。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涉案灯光罩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为9mm,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m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一张、渔船一艘;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出具的渔具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辉

检察官助理:张保林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儋州市**镇**居委会**巷**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扣押的灯光罩网及渔获物变卖款存放于儋州海警局,无船名船号渔船保存于儋州海头港;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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