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户籍所在地会昌县**镇**村**号,现住武平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会昌县**镇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经事前联系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运至武平县**市场“***水产店”出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武平县公安局东留派出所办事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放生笔录、放生照片等笔录;6.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等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还有前科、猎捕有益陆生野生动物多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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