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络“转转交易平台”APP,与一名卖鹦鹉的用户周某某(另处),取得联系后,双方商议钟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68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购买了一只和尚鹦鹉。后周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自己非法驯养、繁育的一只和尚鹦鹉寄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文汇小区1号,钟某某在收到鹦鹉后将其饲养在位于本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内。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非法收购的和尚鹦鹉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经办案民警的传唤后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帆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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