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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4月19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认为其地旁两株红椿树影响自家的庄稼生长,便产生围死2株树木的想法,2016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的2株林木环状剥皮,一段时间之后见红椿树没有死,便用自家的小手锯又在树脚处锯了半圈。2019年9月6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二株疑似红椿树树木枯死。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环状剥皮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为0.442立方米;林木权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集体所有;树种为红椿(拉丁文名:Toona ciliate Roem);林木株数为2株;林木起源为天然;林木保护级别为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2株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仁和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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