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住房县**镇**村**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阴历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甲为防止野生动物吃地里的玉米,其未在房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目的,在房县**镇**村**组(小地名:***场)其家玉米地里布下绳套,猎捕到野猪一头。某某甲和其二哥某某乙(已判刑)将野猪拉回房县**镇**村家中,两人在处理野猪时被居住在该镇**小区的卢某某看见,卢某某在得知是野猪肉后遂予以购买,回家后发现野猪肉已经发臭无法食用,又退还给某某甲。
2.2018年阴历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甲为防止野生动物吃地里的玉米,其未在房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目的,在房县**镇**村**组(小地名:***场)其家玉米地里布下绳套,未猎捕到野生动物。但误将***镇***村**组村民曾某某的山羊猎捕了一只,致山羊受伤,无法成活。后经二人协商,被告人某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购买了曾某某的山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子、钢丝绳套的刑事照片;2.受案登记表、《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野生保护植物等行为的通告》、户藉证明等书证;3.证人某某乙、卢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小区,联系电话1329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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