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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区**路**小区**幢**号,现住东兴市**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广西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以500元/月的租金租下广西东兴市**镇**社区**组**号瓦房用作囤放走私香烟,后陆续4次有走私香烟运输到该处囤放,期间其帮卸香烟和看管瓦房。同月30日17时被民警查获,从该瓦房扣押到“LUKY”牌香烟250条,利群牌香烟250条,新牡丹(白)牌香烟500条,新牡丹(金)牌香烟500条,红牡丹牌香烟100条,“TRIAN”牌香烟550条,南京牌香烟250条,“ESSI”牌香烟200条,“Dancigarettes”牌香烟250条,“Black owl”牌香烟500条,孔雀牌香烟150条,男人气概牌香烟149条,芙蓉王牌香烟100条,玉溪牌香烟50条,玫瑰花牌香烟50条,莲花牌香烟50条,“A&kima”牌香烟50条,五彩祥龍牌香烟 50条。经鉴定,除了“玉溪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品牌香烟均为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0062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送检笔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世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3张随案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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