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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非法经营石油,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自广西博白县英桥镇一私人油站处购进石油,并通过电话联系英桥镇一男子(未查明身份)送石油到廉江市长山镇大山坡村存放,后于廉江市长山镇对外进行销售石油,每升约赚取0.8元至1元人民币差价。在此过程中,为供应销售,其在廉江市长山镇大山坡村村边建了一个可存约8吨油的储油点。至2019年6月25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到该处进行查处,并在现场和被告人钟某某家里处扣押到名片2张、五菱小货车2辆、抽油泵2台、加油枪2支、油桶2个、账本3本、汽油4.9吨、柴油1.55吨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被扣押在案的汽油(92号)的研究法辛烷值检测结果是96.4,车用柴油(0号)的闪点为60、十六烷值为51.1,以上两种石油均达到车用汽油、柴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被告人钟某某自2019年1月份至被抓获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汽油、柴油金额为13095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非法经营石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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