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下城区兴业街83-1号开设卷烟总汇店销售烟草。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钟某某位于本市江干区俞章村19号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共计20个品种、750条,价值人民币86708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吕丹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街**号,电话137*******;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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