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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玉环市**街道等地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共计246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到上家陈某某(已移诉)等人处,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接受下家李某甲84万余元、卓某某42万余元、赵某某26万余元、曾某某23万余元、张某甲20万余元、苏某某19万余元、“桃某某”16万余元、李某乙10余万元和刘某乙6.7万余元投注。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人员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吴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邹某某、傅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甲、李某甲、曾某某、赵某某、苏某某、刘某乙、卓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账单、微信支付交易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维国

检察官助理 黄佳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笔录1份、交款单1张。

3.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扣押于本院。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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