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组**号,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丽江**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小吃店等地先后多次接受朱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29940元,并报单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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