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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粤SWS****号面包车、粤B5ZU12号货车上安装油箱、加油机等工具用于贩卖92号成品油及柴油,钟某某使用其微信号op13682601696用于收款,至2019年8月经营数额约为15万元,获利约2万元。民警于2019年8月20日在本市横沥镇长巷村从莞高速桥下将钟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涉案面包车一辆、货车一辆及油箱等作案工具一批,缴获疑似汽油液体250升(价值约1597.5元),疑似柴油液体1100升。经检验鉴定,缴获的疑似汽油250升系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2号(VI A)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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