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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驾驶粤H5****号小型汽车运输卷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出发。当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广明高速(往佛山方向)公路白坭出口前5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卷烟红双喜(听装南洋吉祥龙凤)4.98万支、ESSE(CHANGE)15万支。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43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白坭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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