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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5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汽车工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2月至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玉溪牌、利群牌、中华牌等香烟,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等方式加价销售给江阴市的梅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尹某甲、陆某某、尹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贞庆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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