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75********,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蒙自市文澜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娄某某到蒙自市银河路北段东侧金苑小区第12号商铺同仁诊疗所看病,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病人娄某某诊断开处方治疗。2019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继续开针水叫护士高某某和何某某帮娄某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娄某某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行医许可证,分别于2016年7月4日、2019年8月29日因非法行医被蒙自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9月27日再次因非法行医被蒙自市卫生健康局、蒙自市公安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蒙自市卫生局蒙卫医罚字(2016)第016号、(2019)第20号、(2019)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该案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及行医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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