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一社,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2018年12月12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前进村开采砂石,经吉林省第三地质研究所勘测,钟某某共非法开采砂石12390立方米,经白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钟某某非法开采砂石价值27877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焕杰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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