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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新疆伊宁县,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6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了购买的374株白杨树。2020年6月13日,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伊宁县公安局口头传唤钟某某投案。经勘验检测,钟某某采伐的374株林木为白杨树,土地性质为防护林林地,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5.31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孜某、努某、阿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林检字[2020]第6号检测报告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应当办理采伐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治新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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