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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654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镇**社区经营无证照五金电镀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娟、卢柳烁(实习律师),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20年3月25日开始租赁东莞市**镇**路**号**栋**室,钟在该处设立1间无证照电镀厂并于同年4月份开始投产。期间,钟某在未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经地面废水收集渠收集后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同年6月19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经检测,外排废水中含铬、镍、铅、铜、锌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超19.3倍、总铬超23.8倍、镍超7649倍、铜超822倍、锌超91.4倍。同年7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镇**社区**路路边将钟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镍、铜、锌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1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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