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钟某,曾用名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巷**号**栋**号。20**年**月**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年赣州市**国省道养护大中修工程**标段(位于G**线赣县境内)招标公告后,被告人钟某以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为了提高中标概率,钟某分别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商定:由钟某支付给各公司*万元包干费用(含挂靠资质费、标书制作费等一切费用),公司按照钟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报名投标,之后,钟某制定了报价提供给了各公司。20**年**月**日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投标,上述*家公司均按钟某的要求制作好标书后前往开标现场进行了投标,最终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功中标,中标价55*****元。中标后,钟某以**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卖给徐某施工,20**年**月该项目已全部完工。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非法所得,还督促在逃人员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第六十八条之立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展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册,光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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