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丁某某等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6********,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湖南省新宁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栋**室。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员工,山东省诸城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出租房。2014年12月17日因斗殴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本科文化,企业员工,山东省诸城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丁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受雇他人欲运送一批缅籍人员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送往中国内地,并邀约丁某某、刘某某参与运送。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钟某甲电话联系瑞丽成胜租车行租车,由丁某某签订租车协议,钟某甲则独自驾车前往姐告货场附近的宾馆将4名缅籍人员接送至瑞丽康林园酒店停车场与丁某某、刘某某汇合;随后被告人钟某甲、丁某某驾车到瑞丽鼎顺酒店将另外8名缅籍人员送至康林园酒店停车场。后钟某甲先行驾驶陕******号车辆沿老路在前探路,丁某某驾驶云******越野车载5名缅甸籍人员、刘某某驾驶云******越野车载7名缅甸籍人员先后从瑞丽市出发,走高速到达遮相,为躲避遮相检查站检查,在中途安排缅甸人下车翻过护栏到老路路边与钟某甲汇合,丁某某、刘某某驾驶空车从遮相收费站下高速后返回老路与钟某甲汇合,并将缅籍人员接上车,三人在芒市上高速后沿杭瑞高速公路途经龙陵,行驶至潞江坝收费站下高速,后沿老路继续往保山方向行驶。当日19时40分许,丁某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途经红旗桥边境检查站**综合服务社临时查缉点时被查获,当场查获12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被告人钟某甲通过微信语音得知丁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随即驾驶车辆返回瑞丽。

2019年9月30日在昆明官渡区华腾大酒店521房间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丁某某、刘某某运送12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其行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丁某某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