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汉族,1968 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现经营江苏**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69 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现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孙某乙,女,汉族,1966 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811966********,在丹阳市**幼儿园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 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91967********,水电工,现江苏省丹阳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 月21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汉族,1988 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现在江苏**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 幢**单元** 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钟某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 年4 月30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为向韦某甲、其女韦某乙、其女婿李某甲索要债务,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等人多处查找三人下落。 2017 年3 月25 日0 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等人进入李某甲父母李某乙、郦某某夫妇居住的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家中,逼迫郦某某提供李某甲等人的去向,在郦某某明确要求离开其家及两次报警后仍拒不退出,从3月25日0时至4月2日,钟某甲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住在该房屋内。
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潘某某、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郦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宦琴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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