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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文盲,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994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8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内江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2018年10月19日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9年7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内江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街**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内江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筱,四川冠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等人共谋合伙开设利用麻将“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抽头”牟利。约定由钟某甲寻找赌场地点,李某甲召集赌客,李某乙、余某某负责赌场内的管理。并以200元左右一场的工资聘请李某丙(另处)在赌场内从事“抽头”等工作,聘请唐某某(另处)从事接送赌客等工作。自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3日先后在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的“亮哥”农家乐背后空房、大安区**镇**村**组的陈某甲家及旁边的院坝、自贡市大安区**街**村**组的李某丁家中开设赌场,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截止被查获,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各分得红利3250元。

2019年12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客15人(巳行政处罚),缴获“麻将”等赌博工具及赌资2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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