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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李某某等3人赌博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村委****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某某

被告人钟某乙,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居委**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李某某、钟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7年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开始在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家中使用手机微信投注等方式陆续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钟某乙以及参赌人员钟某丙等人收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并根据收受的投注单风险大小,选择自己“食单”或者通过电脑网站转投上家获取返利。至案发时,被告人钟某甲收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约6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开始收受参赌人员李某欣、曾某荣、丁某明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投给被告人钟某甲获取10%的返利,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收受投注约85000元;被告人钟某乙于2017年开始收受参赌人员童某姬、梁某洪、梁某新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投给被告人钟某甲获取10%的返利,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收受投注约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搜查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云城区**街道**村委**村的住所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睡房床头柜内搜出并扣押两支枪型物品,被告人李某某供认两支枪型物品为其所有且没有合法持有的相关证件。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两支枪型物品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李某某、钟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配备枪支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某某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被告人钟某乙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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