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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林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5********,畲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园**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弄**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弄**号。因本案2019年5月1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贰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壹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底,林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上的百度贴吧认识一名贴主,通过其得知可以帮助网络交友赌博诈骗团伙(“**”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进行非法获利。于是林某乙便找到钟某甲、林某甲及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四人商定后决定共同出资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进行牟利,2019年1月14日四人来到广西柳州市与接头人碰面,通过接头人认识了上线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与林某乙商定由林某乙提供资金、银行卡和取款人员来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李某甲则支付需转移诈骗钱款的3.6%抽成给林某乙等人,在转移诈骗钱款时,首先由林某乙、钟某甲、林某甲等人将自己准备的现金扣除3.6%的抽成后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核对金额后,便告知其上线杜某某(在逃),再将诈骗来的钱款打入林某乙、钟某甲、林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移,之后由林某乙、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自行前往银行网点取款,李某甲则将林某乙等人提供的现金运送给上线。

在李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伙同林某乙等四人在广西省柳州市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166400元。后因人手不足,林某乙、钟某甲、林某甲等人在李某甲的安排下再次纠集林某丙、李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福建省福州市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1542299元。从中由钟某甲个人提供的卡号并取款70万余元并获利12000余元,林某甲个人提供的卡号并取款90万余元并获利6000余元。

经查实,网络交友赌博诈骗团伙(“**”诈骗团伙)是以谈感情交流为幌子,利用社交软件添加单身男女、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赌博网站管理员等身份诱骗受害人前往虚假赌博网站,进行投注或投资,从而实施诈骗。2019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伙同林某乙等人参与并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来的钱款的案件19起,转移受害人被骗钱款共计1708699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1月25日,吉水县居民夏侯某某被诈骗21149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团伙转移186000元;

2. 2019年1月18日,辽宁大连开发区居民郭某某被骗26602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团伙转移166400元;

3. 2019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居民柳某某被骗85698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25920元;

4.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居民陈某乙被骗130987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99599元;

5. 2019年1月22日,上海奉贤区居民于某某被骗71500,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31769元;

6. 2019年1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居民陈某丙被骗60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60000元; 

7. 201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居民刘某某被骗7715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7715元;

8.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江门市居民陈某丁被骗391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10000元;

9. 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张某某被骗260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10000元;

10. 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杨某某被骗90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50000元;

11. 2019年1月22日,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董某某被骗140400 元,被上述嫌疑人转移11000元;

12. 2019年1月24日,香港籍深圳居民申某某被骗7074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30000元;

13. 2019年1月24日山西省万荣县居民范某某被骗15581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123100元;

14. 2019年1月25日湖北宜昌市居民罗某某被骗49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10000元;

15. 2019年1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居民喻某某被骗250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200000元;

16. 2019年1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孙某某被骗3345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76799元;

17. 2019年I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居民黄某某被骗246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246000元;

18. 2019年1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居民李某丙被骗180000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110900元;

19. 2019年1月2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居民钟某乙被骗502108.68元,被钟某甲、林某甲等人转移253497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各退回赃款2万元给被害人夏侯某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在林某乙的纠集下,按照李某甲的安排,积极参与并转移“**”赌博网站诈骗来的钱款共计17086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的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汤庆

                                 2020年2月10日

附:①被告人钟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②案卷捌册;

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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