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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梁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花园**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梁某某、钟某乙、冯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将其位于博罗县      **镇**大道**工业区附近的无牌无证厂房的共22个车间(其中15间电镀车间)分别租给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冯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钟某乙、钟某甲为逃避查处,规定电镀车间工作时间为夜间18时至次日06时,并聘请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排污管理,控制用电时间。上述被告人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环保审批、无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等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经博罗县环境环保检测站检测,冯某某抛光清洗车间旁储水池内总铬超标78.2倍、六价铬超标316倍、总镍超标32.4倍、总铜超标0.6倍、总锌超标6.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氨氮超标0.1倍、总氮超标0.4倍、总磷超标1.3倍、总氰化物超标0.9倍;毛某某电镀车间地面积水中总铬超标22.2倍、六价铬超标74.0倍、总镍超标146倍、总铜超标6.5倍、总锌超标150倍、pH值超标准上限l.l0个pH单位;刘某某电镀车间地面积水中总铬超标25.4倍、六价铬超标91.4倍、总镍超标5439倍、总铜超标7.9倍、总锌超标2.9倍、pH值超标准下限0.82个pH单位;廖某某电镀车间地面积水中总铬超标1.9倍、六价铬超标9.7倍、总镍超标42.8倍、总铜超标157倍、总锌超标248倍、pH值超标准下限4.67个pH 单位;王某某电镀车间地面积水中总镍超标7.8倍、总铜超标171倍、总锌超标34.6倍、pH值超标准上限1.20个pH 单位。

2019年10月29日,博罗县公安局查处位于博罗县**镇**大道**工业区附近无牌无证厂房,同年10月31日将被告人钟某甲、梁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将被告人冯某某、毛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钟某乙投案自首,同年12月19日将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梁某某、钟某乙、冯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乙、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钟某甲、梁某某、冯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冯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刘奕琪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梁某某、冯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告知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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