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钟廷海盗窃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廷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05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廷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甲、钟廷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驾驶自己的白色长安牌轿车(车牌号渝F****3)在***古路镇高速路口处接上被告人钟廷海和另一柯姓男子(身份不明)从巫溪出发,走到陕西镇平时,换由钟廷海开车,到竹溪关垭后不久,将车牌号渝F****3卸掉换上假车牌号鄂A****5继续往前行驶。18日中午12时许三人到达竹山宝丰高速公路出口不远处,看到被害人邵某某背包站在路边,遂按三人从家中出发前事先预谋分工,钟廷海假装出租车**,钟某甲和柯姓男子下车,钟某甲故意将钱包丢在邵某某附近离开,柯姓男子捡到钱包后假意与邵某某分钱,将邵某某骗上车,钟廷海开车将钟某甲接上车后,钟某甲假意问邵某某、柯姓男子是否捡到钱包,并让二人把包翻开让其检查是否有其丢失的钱包,并问二人卡内有没有钱,柯姓男子称自己银行卡内有钱并将卡号、钱数和密码报给钟某甲,骗邵某某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钟某甲把邵某某和柯姓男子的银行卡一并拿去,佯装打电话咨询是否有钱后把卡还给邵某某,柯姓男子佯装借邵某某手机打电话。趁邵某某分神不注意时,柯姓男子窃取邵某某的银行卡、oppoRllsPlus 手机后让其下车,钟廷海、钟某甲、柯姓男子三人开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钟某甲用窃取的银行卡在宝丰集镇邮政储蓄银行ATM取款机取款人民币7500元,后将窃取的银行卡、手机丢弃。快到官渡集镇时,又将假车牌号鄂A****5卸掉(被丢弃)换上假车牌号浙B****9号(后被丢弃)开往巫溪,到***城时又换上车牌号渝F****3回家。钟某甲、钟廷海、柯姓男子分得以上赃款。邵某某下车后,发现银行卡及手机不见,遂报警。

2019年9月29日,钟某甲在其家中被警察抓获归案,钟廷海被上网追逃,10月23日钟廷海到竹山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5日,经竹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oppoRllsPlus 手机价值为821.40元。

2019年10月31日,钟某甲、钟廷海家属赔偿邵某某被盗财物共计11200元,邵某某为钟某甲、钟廷海出具谅解书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钟某甲、钟廷海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钟某甲、钟廷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廷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廷海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