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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乙明知被告人钟某甲有饮酒行为,仍将其所有的赣BD****号小型轿车交由钟某甲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后排位置。22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驾驶赣BD****号小型轿车沿着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钟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3.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民警将被告人钟某甲带至赣州市**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

    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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