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大道中**号**苑**栋**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3日晚11时左右,钟某丙(已判决)伙同钟某丁(已判决)在始兴县**宾馆**房,同被害人钟某戊、邓某某、黄某某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钟某甲受钟某丙邀请也来到该房间参与赌博,输了几局后其便离开了现场。赌博过程中,钟某丁怀疑钟某戊等人“出千”作弊,钟某丙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随后上述几人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迫使被害人将身上财物交出,共抢得三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2045元,手机两台,戒指一只,对司机黄某某进行殴打、搜身,抢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30元,手机一台。接着,钟某丙等人又以被害人打牌“出千”为由,要求钟某戊写下2万元欠条一张,并将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扣押劫走,用作抵押。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三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602元,戒指价值人民币796元,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1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苏华
检察官助理:罗小敏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