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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大厦**栋**。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清远市清城区四季酒楼V3房与黄某某以及清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吃饭期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以**公司在源潭镇东坑村委会的山头挖填埋场、向外搬运瓷泥遭村民投诉,需要15万元现金安抚村民为由相要挟向**公司敲诈勒索。**公司迫于无奈于次日下午16时许由黄某某在四季酒楼停车场将15万元现金交给钟某乙。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已将15万元退还给**公司,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统一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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