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1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
上述两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驾驶电动车途径惠州市惠城区**北路**号**公寓门口路段时,看见**公寓门前人行道处停着被害人官某某一辆黑色比德文魔王型电动车。钟某乙停车靠边望风,而钟某甲下车上前查看,发现该黑色比德文魔王型电动车没有锁保险锁可以推动,于是钟某甲推着该黑色比德文魔王型电动车走,钟某乙开着电动车跟随。后两人将电动车拖着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街钟某乙住所楼下匿藏。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破案后,已缴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辨认;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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