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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等三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畲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钟某丙,男性,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畲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于不同时间,从中国云南省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其中被告人钟某乙于2019年8月28日从中国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于2019年9月3日从中国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因缅甸新冠肺炎疫情严重,2020年9月8日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三人相互邀约,在偷渡组织人员的带领下,偷越国(边)境从从缅甸**回到中国境内孟连县,途经镇沅县前往昆明,于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镇沅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沅县**镇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证、孟连县新冠肺炎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十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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