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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等人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男,1984年****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租住在分宜县****村委会旁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垦殖场**分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分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租住在分宜县**路**对面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分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厨师,住分宜县**路**家属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丙,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9********,汉族,文盲,群众,从事养殖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分宜县公园北路新建工程(东山路——岭东南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为2182567.19元。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及袁某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为了中得该工程标的,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借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钟某甲联系了敖某某,并通过敖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2家公司等6家公司的资质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2017年10月16日,江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造价为2182567.19元。中标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及袁某某经商议,以300000元的价格将工程转让给林某甲、严某某等人承建。江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将中标工程交给严某某等人具体承建,按中标合同价的2%收取管理费。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及袁某某将获得的300000元违法所得,在扣除借资质所花费用后,五人按约定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000余元。

2、2018年9月,分宜县2018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工程分为15 个标段,工程总造价7000余万元。严某甲、钟某丁、孔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中得该工程标的,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借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于是严某甲、钟某丁、孔某某三人找到被告人钟某甲表明了意图,并承诺给被告人钟某甲“好处”,接着被告人钟某甲联系查某某,并通过查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资质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2018年10月23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的11标段,中标价为3474727.63元。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交给孔某某等人具体承建,按中标合同价的3%收取管理费。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钟某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四名被告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工程招投标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严某某、林某甲、敖某某、查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及同案人袁某某、严某甲、钟某丁、孔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伙同袁某某,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项目金额2182567.19元,违法所得300000元,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钟某甲还经孔某某、钟某丁、严某甲等人联系,在明知孔某某等人围标的情形下,帮孔某某等人借多家资质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项目金额3474727.63元,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四名被告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钟某甲在和孔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晔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某、钟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肆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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