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满释放。
被告人钟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龙岗区**路**号。
被告人钟某丁,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
以上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钟某甲家二楼大厅及钟某乙家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钟某丙、钟某丁为赌场股东,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抽水及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场分成。同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钟某甲家二楼大厅抓获四名被告人及多名涉赌人员,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5200元。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材料等;
2.证人林某某、钟某戊、黄某某、吴某某、钟某己、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乙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崇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4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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