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绰号“某某甲”,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绰号“某某乙”,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经合谋后,伙同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等人(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钟某甲提供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淑里村宕坦组的一个铁皮棚内聚集村民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及召集钟某丙、钟某戊、“某某丙”监督抽水情况及看风,钟某乙负责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牌和抽水,每日获取的非法获利上交钟某甲进行分配,至2020年2月18日,该赌博场所参赌人员超过20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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