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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施秉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绑架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4********,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雷某某向被告人钟某甲购买一批价值共计72221元彩钢瓦。因货款未结算完毕,钟某甲多次向雷某某催要货款未果后,于2018年11月8日雇请万某某、章某某、左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其索要欠款。

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与万某某、章某某、左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来到施秉县城关镇雷某某经营的地方,找到雷某某要求支付欠款。双方因言语发生争执并报警,施秉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至城关派出所调解。因双方协商未果,雷某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离开派出所并来到农贸市场大门附近时,万某某、章某某等人随上前与其拉扯,并殴打,随后强行将雷某某拉上钟某甲的贵A****Q轿车后排座位,由钟某乙驾驶该车往城外行驶,左某某则驾驶贵A****X轿车载乘李某某、范某某等人跟随其后。车辆行驶途中,万某某、章某某继续殴打雷某某迫使还钱。当钟某乙驾车来到施秉县城关镇西门坡公路边停靠,万某某、章某某、范某某等人将雷某某拉下车再次殴打,逼迫雷某某用手机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将20000元转到钟某乙支付宝账户,并写下借条一张。经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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