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8********,汉族,文盲,家住龙南县**镇**社区**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龙南县**镇**社区**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位于龙南县**镇**社区曾屋的钟氏祠堂,由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徐某某四户人家共同所有,因年久失修,祠堂建筑已倒塌。2013年,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着手建造自住房屋,依仗自身在当地长期逞强耍横形成的社会影响,未征得上述四户所有权人的许可,便修建围墙将祠堂任意占为已有,并在钟氏祠堂原有位置修建两间厕所及一间饭厅供自家使用。祠堂所有权人基于钟某甲、陈某某夫妇在当地蛮横的社会影响,一直不敢提出异议,任由钟某甲夫妇占用,直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后,才敢提出权利主张。经鉴定,被占用钟氏祠堂价值为75207元。
2013年左右,钟某甲、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及龙南镇**社区曾屋小组居民同意的情形下,通过修筑围墙的方式将曾屋小组一条公用小路占为己有,小组居民及村干部提出异议,钟某甲不予理睬,基于钟某甲、陈某某夫妇在当地蛮横的社会影响,小组居民及村干部不敢进一步主张权利,任由钟某甲夫妇占用,直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后,才敢再次提出权利主张。经鉴定,被占用公共小路价值为872元。
(二)强迫交易
1、2012年上半年,曾某甲因生意需资金周转陆续向钟某甲借款27万余元,其间曾某甲陆续归还部分利息,至2013年底,曾某甲无力偿还债务被迫外出务工躲债,钟某甲、陈某某则多次分别到龙南县**乡**村宏昌超市对面曾某甲父亲曾某乙经营的农药化肥店、龙南县城桃源丽景小区曾某甲家,威胁、恐吓及滋扰曾某乙、张某某夫妇,逼迫两人替曾某甲还债。2014年1月8日,钟某甲、陈某某再次到桃源丽景曾某甲家,并强迫曾某乙夫妇将曾某乙名下的房产以15万元出售给钟某甲,以此购房款抵作归还曾某甲其中7万的借款,余款由曾某甲支付给曾某乙,曾某乙夫妇基于钟某甲、陈某某的多次威胁、恐吓、滋扰及蛮横的社会影响,被迫将房产出售,直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后,才敢主张合法权益。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为232951元。
2、2012年,叶某甲因生意需资金周转陆续向钟某甲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5分,后因叶某甲未按期还款,钟某甲遂要求收取8分左右的利息及收取滞纳金、罚款等。2014年8月,叶某甲因无法承受高额的利息及滞纳金、罚款等而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钟某甲、陈某某则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逼迫叶某甲,同时,为给叶某甲施加更大的压力,钟某甲、陈某某逼迫叶某甲签订将位于龙南镇新都村新兴街的一栋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钟某甲的协议,并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欠款则协议作废,以此作为逼迫还款的方式。但仅过了一个月,钟某甲便实际占用了该房产并隐瞒事实向银行代还该房产的借款及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叶某甲、谢某某夫妇迫于钟某甲、陈某某的多次威胁、恐吓、滋扰及蛮横的社会影响,一直不敢报案,直至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后,才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部门举报涉案事实。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为10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钟某乙、钟某丙、曾某乙、叶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曾某甲、叶某乙等人证言;4、转让协议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等;6、价值鉴定意见;7、录音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出售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陈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录音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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