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8〕307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陆川县良田镇甘片村九队03-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丙,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某某丁,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某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小学,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己,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某某辛、某某壬,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某某癸,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绰号某某A,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某某B、某某C,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乙,绰号某某D,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庞某甲、钟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庞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牟取利益,2018年7月13日、7月14日,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在陆川县金天地小区附近一民房和温泉镇温泉路兵缘茶庄二楼“***”包厢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己、庞某甲、钟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庞某乙(陈某戊、庞某乙仅参与7月14日做庄)在赌场合股做庄,聚集了参赌人员宁某某、万某某等18人在包厢内用扑克牌赌博。其中,被告人钟某甲负责发牌,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抽水钱和赔注。所抽得水钱由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占百分之七某某己,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庞某甲、钟某乙、陈某丙、庞某乙、陈某丁等人占百分之二某某己。2018年7月14日,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茶庄进行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扣押赌具印有龙、虎字样的塑料骰子一盒、扑克牌八副、印有龙、虎字样的塑料牌各一个和赌资148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庞某甲、钟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庞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丙、陈某己、庞某甲、钟某乙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某己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丁、庞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某己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理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庞某甲、钟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庞某乙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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