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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高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81********,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钟某甲用手锯于8月27日至28日在富县茶坊镇骆驼塬行政村贺家塬组窑家沟梁盗伐柏树24棵,截成2.4米长的柏木木材24根,8月28日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在货运部联系货车,货车来后装好车行驶20米左右,**林场**带职工截获,**货车**,钟某甲、高某某逃跑,后于9月3日到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检尺、计算,盗伐柏木材积2.04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6.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甲、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原木材积2.04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6.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钟某甲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钟某甲、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菲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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