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白色长安奥拓微型轿车(搭载被害人何某甲、钟某乙、谢某某),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成都师范学院”路段,因逆向超速行驶,与直行至此的何某乙驾驶的川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钟某乙、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面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口腔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钟某乙右侧胸部所受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44.1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何某甲的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钟某乙对钟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钟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死亡、2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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