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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武平县**乡**村**号,现住武平县**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驾驶闽******重型牵引车牵引闽******号挂车从武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501KM+100M**机砖厂路口转弯时,因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对向由钟某乙驾驶的闽******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乙当场死亡的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钟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共计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轨迹列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一份;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钟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住武平县**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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