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自己找人印刷招嫖卡片,卡片上印有自己的电话号码以及微信二维码,并在南康城区各大酒店以及宾馆的客房门缝下塞发招嫖卡片,吸引嫖客拨打卡片上的手机号码或扫二维码,坐等嫖客主动联系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300元、500元、700元不等的嫖资。被告人钟某甲在从事卖淫活动忙不过来时,会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王某甲(微信昵称为“幸运(Jin)”、“小娟幸运”(Jin))、王某乙(微信昵称为“Simplehappiness”)、蓝某某(微信昵称为“88蓝蓝”)、钟某乙(微信昵称为“小燕子”)等人去给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其中300元性服务收取100元介绍费,500元性服务收取200元介绍费,700元性服务收取300元介绍费。经审查,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收取王某甲62笔介绍费共计11650元;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收取王某乙3笔介绍费共计600元;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收取蓝某某12笔介绍费共计2300元;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收取钟某乙252笔介绍费共计50410元,收取以上四名卖淫女介绍费共计64960元。
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且犯罪所得以及自己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已在侦查阶段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个;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曾某某、黄某乙、王某乙、蓝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自己从事卖淫活动过程中,介绍其他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一定介绍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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