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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7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30分许,钟某甲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D****)途经东莞市**镇**路**小学侧路段时,与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3****)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钟某甲和黄某某协商不成即驾车离开现场但被拦截,黄某某报警,民警接报到场将钟某甲查获。经认定,钟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3mg/100mL。事后,钟某甲已赔偿黄某某并取得谅解。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682****;保证人钟某乙,联系电话:1326621****。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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