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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0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栋**房。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被告人钟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7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出科丰路西61米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自首情节,但是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37****(保证人:钟某乙,联系电话1357038****)。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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