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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钟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2时5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大道与**路十字路口路段处,与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发后,经依法抽取被告人钟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样内的乙醇浓度为196.32毫克/100毫升。另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甲、杨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2

                                    (院印)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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