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0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畲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1********,驾驶证号码为3522251981********,准驾车型为C1,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村**栋**,现住址为罗湖区**路**号**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时30分,被告人钟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A****号牌小型汽车在龙颈坳路由北往南行驶出布龙路时,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钟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5.3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被告人钟某甲已依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发出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人民币3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详细信息、行车轨迹查询,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发生经过、呼气检测、抽血以及处警经过视频,查获经过、呼气、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村**栋**,联系电话185*******;保证人钟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情况说明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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