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傍晚,被告人钟某甲和钟某乙等人在平江县三市镇横槎村一农家餐馆吃晚饭,期间钟某甲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后钟某甲又和钟某乙、凌某某等人在平江县开发区神帆酒店旁的“娟娟土菜馆”吃东西,期间钟某甲又喝了白酒。之后钟某甲驾驶摩托车从“娟娟土菜馆”到了平江县开发区第五空间酒吧,和钟某乙、凌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钟某甲又喝了洋酒和啤酒。2020年11月15日0时许,钟某甲从酒吧出来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发区新城医院旁时,车辆翻倒在地。其旁边的车主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交警到场后将钟某甲带至平江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钟某乙、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案件情节、庭审状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瑜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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